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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张贴摆放反浪费标识未提醒消费者,云南多家餐饮店被警告处罚

为制止餐饮浪费,推动建设节约型社会,今年以来,云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餐饮环节制止浪费监管,严格执法检查,切实强化经营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近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发布制止餐饮浪费第一批典型案例,多家餐饮店因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第一批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

一、怒江州泸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2月,怒江州泸水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制止餐饮浪费“随机查餐厅”时,发现某餐厅未在经营场所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安排服务人员对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泸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未张贴摆放反浪费标识未提醒消费者,云南多家餐饮店被警告处罚  第1张

二、楚雄州永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3月,楚雄州永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饭店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昆明市市场监管局阳宗海分局查处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5月,昆明市市场监管局阳宗海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某餐饮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昭通市彝良县市场监管局龙海镇市场监管所查处某小吃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5月,昭通市彝良县市场监管局龙海镇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小吃店开展反食品浪费检查,发现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没有以醒目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没有倡导使用可降解打包、外卖餐盒餐具等提示标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玉溪市易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玉溪市易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火锅店开展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安排服务人员对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