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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对夫妇儿子被杀害16年后,20多万赔偿款未得到执行,获4.5万司法救助

辽宁一对夫妇儿子被人杀害 16 年,当初法院判决凶手有期徒刑 11 年,附带民事赔偿 40 多万元,但有 20 多万元赔偿款一直未能得到执行。近日,辽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起司法救助决定,对这对夫妇给予司法救助 4.5 万元。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这起司法救助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救助申请人为 70 多岁的居民马某某和王某某夫妇。

他们在救助申请书中称,2008 年 10 月 11 日,他们的儿子马某被杀害,当地法院原本判决罪犯无期徒刑,后被省高院撤销。辽阳中院将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十一年。此判决致老夫妻二人的身心健康受到极大的打击,得了多种慢性疾病、心脏病等等,身体非常虚弱,没钱住院治疗,只能用小药偏方维持生命。

" 长达 16 年的生活历程也得花 6-7 万元。" 救助申请书中称,2019 年 1 月 9 日罪犯被释放,被害人父亲马某某听说后又一急火于同年 3 月 7 号得了脑出血,住院治疗加康复四年之久导致瘫痪,生活不能自理。2023 年又患上胆管恶性肿瘤,现在只能卧床。

救助书还称,当年判决的民事赔偿也未能得到完全执行,当事人两老无法生活下去,实在没有办法解决,只能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金 30 万元,请法院予以救助。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该院于 2009 年 10 月 15 日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付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 427,688 元。

辽宁一对夫妇儿子被杀害16年后,20多万赔偿款未得到执行,获4.5万司法救助  第1张

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王某某,被告人付某某均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12 月 28 日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该院重新审判。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5 月 9 日重新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付某某服判。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该院于 2014 年 6 月 18 日作出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付某某赔偿 427,688 元。

后王某某、马某某向该院申请执行,2016 年 6 月 7 日,该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付某某如有可供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救助申请人王某某、马某某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向该院提出救助申请。

另查明,救助申请人王某某无劳动能力,属于低保户;申请人马某某年老多病,需长期治疗,无力承担医疗花销,生活十分困难。

该院认为,被害人马某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经该院强制执行后,申请人尚有 232,688 元未得到赔偿。申请人王某某、马某某年老多病,无其他收入来源,无力承担后续医疗费用,且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予以救助。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给予救助申请人司法救助金人民币 45000.00 元。

潇湘晨报记者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其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救助金以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当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给付或者虽已判决但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数额。

救助金具体数额,应当综合以下因素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救助申请人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救助申请人维持其住所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

潇湘晨报记者 曹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