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每日科技 > 正文

【社论】让每一种侵权都付出应有的“代价”

【社论】让每一种侵权都付出应有的“代价”  第1张

拐卖儿童案件家属如何追偿?夫妻离异后孩子闯祸,谁来担责?工作人员犯罪了,单位还要不要承担民事责任?

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并自2024年9月 27日起施行。《解释》聚焦民法典施行后,社会广泛关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亟须解决的争议问题,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更好地释明“法的精神”。

《民法典》是中国立法史上的里程碑,卷帙浩繁,体系严整,但是相对于纷繁复杂的民事案件,难免挂一漏万,这就需要司法解释依据“法的精神”,进一步补充、明确具体的适用情形。

对于“侵权责任编”而言,主要涉及的就是侵权的认定、侵权责任(一些犯罪对应的民事责任就属于侵权责任),直接调整民事行为的是与非、对与错、罚与赔的问题。相对于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赔偿损失是公众最熟悉,也是应用最广泛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由谁来赔?按什么标准来赔?赔偿范围包括哪些?正义体现在细节当中,赔偿标准一丝一毫的偏离,都可能影响公众对正义的判断。

我们也经常说,“让侵权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很多时候大家也是希望让侵权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能充分填补被害者的真实损失,而不是“点到为止”,甚至是民间所说的“十赔九不足”。追求公平,就应该得到法律之内的公平,侵权受损得到赔偿,应该在法律框架内得到足额的赔偿,甚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要杜绝明明被侵权人有损失,却因为法律适用不明确,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尴尬现象。

这一次《解释》明确让每一种侵权都付出应有的“代价”,这既彰显了《民法典》的法治精神,也是充分发挥了法律的宣示、引导作用,《解释》既引导被侵权人理性维权、提出合理的诉求,也是在向侵权人竖起高压线,明确了赔偿范围。

这次的《解释》明确:被拐儿童的监护人,请求赔偿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甚至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未成年子女侵权的,离异夫妻共同担责;明确学生在校内遭受校外人员人身损害的,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第一责任主体,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回应了公众对于校园霸凌问题的关切;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不适用免责事由,准确阐明《民法典》的“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立法精神。

《解释》不是对《民法典》的“创新”,而是对《民法典》的精准适用,让其能够有效地被应用于复杂的民事案件当中,让侵权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让被侵权人在法内讨回公道。